| << 徽网社区头像‖签名‖ID名称‖头衔昵称管理规则 >> |
| 一、头像管理规则: 1、不允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照片做为头像; 2、不允许以广告内容或广告网址的图片做为头像; 3、不允许以恐怖、暴力、色情、露点、姿势淫秽或极为不雅等图片做为头像; 4、不允许以含有人身攻击、地域歧视和攻击、造谣、毁谤他人等内容的图片做为头像; 5、不允许以含有敏感时政信息或内容的图片做为头像; 如违反本规则,管理员和超斑可自行编辑掉该会员头像并给予警告。屡次使用违规头像者,给予封号处理。 二、个人签名管理规则: 1、内容不得违反徽网社区发帖规则; 2、内容不得涉及人身攻击、地域歧视和攻击、造谣、毁谤他人等言论; 3、签名不得连接或隐藏连接其他论坛或网站的地址。 4、内容不能太过低级或者龌龊、恶俗。 5、签名使用的图片,不得违反【头像管理规则】 6、内容不得用于商业、赢利和广告行为。 7、签名中不得使用视频或音频播放。 违反以上要求,徽网社区将给予警告并予以编辑或删除;警告无效,论坛可以采取锁定ID等手段。 三、ID名称管理规则 1、不得以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或谐音,不得以国家机关、政府职位等时政敏感类内容做为ID。 2、不得含有色情、淫秽、下流等低级词汇作为ID名称。 3、不得含有对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挑衅的内容。如:XXX他爹、XXX贱B,XXX死全家等。 4、不得与徽网社区管理等级相同或易引起网友混淆的ID。(如,论坛管理员,超级版主,论坛版主,实习版主等) 5、不得以其他网站地址形式注册本论坛ID名称。(如:www.sina.com) 违反以上五条,直接删除ID。 6、不得注册和论坛高级管理、斑竹、论坛红人,ID相似的ID名称,如对事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例如暗夜雪.,暗夜雪2,暗夜雪马甲,半藏的马甲……) 7、不得注册现今当红名人,或网络名人名称或艺名相同的ID。如对事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如刘德华,范冰冰,芙蓉姐姐等,如果他们本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 8、对于注册1年从未发贴的ID,徽网社区保留删除的权力。 四、自定义头衔/昵称管理规则: 1、不得有以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或谐音,不得以国家机关、政府职位等时政敏感类内容 2、不得含有色情、淫秽、下流等低级词汇 3、不得含有对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挑衅的内容。 4、不得与徽网社区管理等级相同或易引起网友混淆的内容。 5、不得使用其他网站地址作为头衔。 6、不得使用群号做头衔。 违反以上要求,徽网社区将给予警告或予以编辑或删除;警告无效,论坛可以采取锁定ID等手段。 |
|---|
|
作者:生命在手中
时间:2007-06-20 00:00
|
|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覆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八)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作者:生命在手中
时间:2007-06-20 00:00
|
| <<徽网社区基础管理规定>> |
| 第一部分 总则 1、本论坛全称“徽网社区”,是安徽地区第一大门户网站综合论坛,简称徽网社区。 2、本管理规定是徽网社区基本规定,本论坛管理团队制定的任何制度均不得于基本管理规定相抵触。 3、本论坛所有会员都必须遵守《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当本法规及本论坛一切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QUOTE: 第二部分 会员·帮派·球队 4、凡接受论坛条例注册徽网社区的所有公民,即是论坛正式会员,可享受论坛各项服务,其论坛正当行为均受本论坛管理团队保护。 5、人人平等是本论坛管理基本原则。 6、ID呢称不雅、违反《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注册规定的会员,本论坛有权力删除! 7、任何会员网下生活,均不受论坛管理。论坛不接受对任何会员网下生活的所有起诉. 8、本论坛保障所有会员隐私权,任何个人、单位询问本论坛会员隐私,本论坛管理团队皆不受理,政府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 QUOTE: 第三部分 言论守则 11、本论坛会员言论自由。 12、本论坛提倡会员积极发言。 13、本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14、本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任何违反《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言论。 即、任何会员不得发表: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任何言论! 15、本论坛会员非论坛社区言论,如:QQ、MSN、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言论均不受论坛管理,论坛不接受此类投诉。 QUOTE: 第四部分 论坛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6、本论坛会员享有在论坛公开各版发贴的权力,除被关闭的帖子外。 17、本论坛会员有权申请斑竹,申请新版。 18、本论坛会员有权对论坛管理团队或其他会员投诉。 19、本论坛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20、本论坛会员有义务保卫本论坛,支持本论坛,监察本论坛,宣传本论坛。 QUOTE: 第五部分 论坛管理 21、本论坛是以论坛管理员管理全坛,超级版主管理各区,版主管理各版的梯级基本管理体系。 22、本论坛会员违反14条制度都将受到严厉处置。本论坛会员不得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论坛非指定版面发布广告,不得恶意弹劾论坛管理团队成员,不得多版发布重复帖,不得进行任何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3、本论坛会员不得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论坛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ID。论坛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QUOTE: 第六部分 版权声明 24、徽网社区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荣责自负。 25、徽网社区有权选取本论坛社区优秀文章或图片立为典型,为本论坛做正面宣传,会员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26、本论坛合法(即未违反14条)帖子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本论坛帖子时必须注明出自徽网社区,管层在编辑会员帖子时必须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 QUOTE: 第七部分 附则 27、 本论坛会员之间通过论坛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徽网社区不承担责任。 28、由非故意原因(包括系统维修、论坛升级、论坛故障、论坛被攻击),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论坛不承担赔偿和不肩负法律责任。 29、本论坛保留修改完善管理规定的权利。 30、本管理规定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
|---|
|
作者:生命在手中
时间:2007-06-20 00:00
|
| << 徽网社区必删违规贴定义标准 >> |
| 以下帖子论坛各版均不得发布,斑竹看到一律删除。 一、反动贴 1、法 轮 功; 2、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 3、对于政府和法律进行破坏的言论; 4、变相诋毁党、国家、及人民政府形象的言论; 一律删除。封ID、封IP,并记录IP上报网警。 二、违规图片类。 1、裸露人体的色情照片; 2、偷拍其他会员的照片; 3、未经本人允许发布别人照片的(大型聚会除外); 4、多次重复发布同一张PP的; 5、引起人视觉反感的图片;(灵异空间除外) 三、危害社区稳定。 1、攻击、谩骂、造谣论坛其他会员的; 2、攻击、谩骂、造谣斑竹的; 3、对论坛恶意分裂的。 4、含病毒连接或恶意代码的; 5、使用马甲讽刺、攻击本论坛或论坛管理员的 四、有损社区形象和文明的。 1、内容低级不健康; 2、言语肮脏粗俗; 3、未经他人允许开恶意玩笑的; 4、发布一夜情之类信息的; 5、较为露骨的性爱话题; 五、广告类 1、发布其他网站地址的; 2、发布群号的;(该群号未经审核) 3、发布其他社区活动的; 六、严重占用论坛资源 1、不能正确显示的图片(显示成×)的。 2、反复发标题和内容空洞的帖子; 3、帖子内容大量使用重复文字的; 4、帖子内容大量空白的; |
|---|
|
作者:生命在手中
时间:2007-06-20 00:00
|
| <<徽网社区免责任声明>> |
| 1、 徽网社区(club.anhui365.net)支持每一个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徽网社区所有言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但并不表示我们支持这些言论所代表的观点。不对网友发表的任何攻击性,或侮辱性的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果你发现他人发表带有任何攻击性,或侮辱他人的任何信息,请及时告知论坛管理员或当版班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审核与相应的处理。 2、 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如果您认为徽网社区含有侵犯了您合法权益的内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调查并做相应的删除处理。徽网社区尊重他人之任何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求我们的使用者也尊重他人之合法权利。徽网社区保留本网站原创版权,任何涉嫌侵犯本站版权的行为,本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徽网社区披露个人资料时,徽网社区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来配合、提供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之任何披露,徽网社区均得免责。 4、 由于您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或与他人共享计算机,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徽网社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运行之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被篡改等,徽网社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由于与徽网社区链接的其它网站所造成之个人资料泄露及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徽网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向这些与徽网社区链接的网站提供个人信息之前,请查阅它们的隐私条款。 7、 除徽网社区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它因使用徽网社区而导致的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因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徽网社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 任何从没经过徽网社区官方注明而从相关的网页及其链接所得到的资讯、产品及服务而遭受损失的,徽网社区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9、 徽网社区网友文章中如出现批判商家,影响商家声誉的文章,徽网社区概不负责。网友于徽网社区发表声讨商家之类的文章,徽网社区仅能作为舆论平台给予交流,不能给予任何处理方法,如该商家提供正规的证件和全面的解释声明,徽网社区可酌情给予删除处理等配合。其后出现的任何纠纷,徽网社区概不负责。 10、 徽网社区认为,所有网民在进入徽网社区首页及其他各层页面时已经仔细看过本条款并完全同意。 11、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徽网社区(club.anhui365.net)所有。法律上有相关解释的,以中国法律之解释为基准。本网站使用者因为违反本声明的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作者:生命在手中
时间:2007-06-20 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