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许多人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用可靠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或事实的真实情况的凭证。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1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篇1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__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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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2
XX妇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 同志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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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3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 分娩,特授权委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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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4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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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5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打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接生人员本人及婴儿母亲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 ”;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内划“√”。
(三)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一)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发〔20××〕45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二)19××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出生证明时,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在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关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二)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有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内芯板面的设计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上有一多层环形空洞,位于板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以标志和环型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曲线和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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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6
篇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篇三: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篇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九、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图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办理流程:
1、入院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或补发申请表;
2、出院前凭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如出院前婴儿姓名或其它必需信息尚未确定,请在确定后到本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
1、按照国家规定,婴儿姓名或其它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补发流程,请到签发室询问或电话咨询。
3、《出生医学证明》请在三个月内前来领取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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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7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证号,地址。
然后再写关系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证明
落款
年月日(盖章)
带身份证,户口本,相片,到公证处公证,即可。
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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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8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 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 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 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 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第十四条 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 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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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篇9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
20xx.10.16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授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温州市中心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 (授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授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授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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