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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禁放烟花爆竹通知范文(通用15篇)

时间:2024-07-30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用到通知的地方越来越多,通知大多属于知照性的下行公文。那要怎么写好通知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4年禁放烟花爆竹通知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

  根据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部署,为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在城区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基础上,自即日起至3月1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金乡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2

为了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蓝天保卫战\"行动,积极推动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每一位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为此,我们已经制定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并且已向所有公民发出。

对于以下地区,我们将暂时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

1. 主城区:包括东至南沙大桥,西至菱角塘村,南至学府路,北至排沙河。

2. 关键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

3. 高风险区域:如汽车站、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山林等;

4.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的场所;

5. 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域;

6.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请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除夕和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的每个白天和晚上,禁止在上述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都可以随意燃放。同时,请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对您的生活和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会积极配合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共同创造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努力,为我们的社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环境。谢谢大家的支持!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3

  为保障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xx〕17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xx年春节期间长兴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特通告如下:

  一、有限开禁时间

  20xx年1月23日(农历腊月廿六)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限开禁期间禁止燃放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县行政中心等重点防火区

  三、各乡镇 (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确保有限开禁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序,倡导市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尽量消除火灾隐患,减少大气污染影响。县公安、环保、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长政办发 〔20xx〕173号文件和本通告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4

为了更好的改善当地空气质量并提高居民生活环境,政府将对春节期间的烟花燃放进行管理,并制定了相关措施。下面是具体的通知:

一、限制城乡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

二、设立三个临时集中燃放点,位于县城建设城区、南通实验学校西侧空地及原县酒厂北侧空地。

三、春节期间,禁止在禁止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政府各级公务员、团组织成员、企业和政府部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内不放烟花爆竹,可选择电子鞭炮等替代品。

五、公告中的“烟花爆竹”是指包括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各种物品。

请大家遵守上述规定,保护环境,维护节日气氛。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5

  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

  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管控。

  同心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域。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四)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六)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九)同心县城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倡导居民安全环保过年。

  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台、自媒体、公益广告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6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新春佳节氛围,提升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美丽的人居环境,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xx年2月11日(除夕)、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6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应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体、草坡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四、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按照门前卫生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扫干净。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7

各位乡镇、场、县直单位:

春节期间,为了保障区内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我们特别提醒大家,自今日起,赣县中心城区东到茅店镇黄龙村、南到茅店镇义源村、杨仙大道,西至贡江大道、赣新大道与水东镇交界处,北至储潭镇红河村合围的区域(含高新区)将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此之外,其他地区也需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以下是以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和区域: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站、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通讯、军事设施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及中小学校内;

(六)风景名胜点、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影(剧)院、宾馆、酒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如果您违反了以上规定,请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同时,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互相监督,共同维护一个安全、绿色、低碳的生活环境。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8

各个乡镇(场)、县直单位: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音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在,就此事做一下公告。

就是那点燃了之后冒出来的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等。

限于我县规划内的范围。具体来说,东起聚龙滩到亮江兴振林场廉租房岔路口、平金坳加油站、排洞望江新城坡顶、电力公司宿舍坡顶、林业局宿舍坡顶,南起排洞开宪坡顶至清江南路后坡顶、敬老院、新拱桥、清江三桥、民族风情园坡顶、高速公路收费站、豪赖安置区,西起自来水厂至街脚坡廉租房坡顶、龙塘公安宿舍区、县人行后坡顶、县医院后坡顶,北起县文化活动中心后坡顶至县农业银行后坡顶、新六街坡顶、烈士陵园、屠宰场。

除了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三天)之外,其他时间均属禁放时间。遇省、州、县三级及以上预警时,需在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四、禁止在本通告规定范围内外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公交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 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受到处罚;涉及犯罪行为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六、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中的歇后语和成语都已经全部更改,例如\"不识时务\"被改为\"无知无畏\",\"天长地久\"被改为\"非一日之功\"。此外,原文中的一些细节也进行了修改,例如\"上级部门\"被替换为\"各级政府部门\",\"交通运输工具\"被替换为\"公共交通工具\"。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9

各位乡镇(场)、县直单位:

为确保春节期间空气质量和人民生活安宁,我们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饶环大气字[20XX]01号)精神,现就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发出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禁放时间:20XX年2月6日至2月24日,期间2月7日除夕夜至次日凌晨6点。

二、春节期间禁放场所:

1.市行政中心及市民公园、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3.火车站、客(货)运站、桥梁(含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尤其是重大危险源周边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5.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6.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春节期间限放场所:

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限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燃放;

2.宾馆、酒店限在设置的安全区域燃放;

3.执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在物业公司指定区域内可安排限放时间。

1.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或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2. 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违反禁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党员和公务员,应当严肃处理。

3. 党员干部职工违反禁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春节氛围。谢谢大家!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0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20xx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

  二、禁燃区域

  菏泽市牡丹区全区域。

  三、禁燃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查处在禁燃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典庆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城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xxx

  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1

各位乡亲们,我们在这个丰盛的日子里,想谈谈一个关于安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追求更高级别的生活体验,包括烟花爆竹。然而,烟花爆竹的燃烧不仅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还会引起火灾和爆炸。这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抵制和取缔烟花爆竹。

上级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希望大家能够严格遵守。比如,我们必须设立专门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检查制度;在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不能违反。

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来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农村或者乡村的人们。我们要让他们知道烟花爆竹的危害,明白禁止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帮助我们的家乡变得更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把我们的家建设得更加和谐、美丽!

让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个关乎安全的话题吧!近年来,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体验,其中包括烟花爆竹。但是,这种燃烧物不仅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还可能导致火灾和爆炸。这无疑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坚决抵制并取缔烟花爆竹。例如,我们需要设立专门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并且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检查制度。此外,我们在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时,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不能违反。

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尤其是住在农村或者乡村的人们。他们需要明白烟花爆竹的危害,明白禁止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

相信只要我们一起努力,我们的家乡会变得更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参与到这个建设中来,一起让我们的家园变得更加美丽!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2

尊敬的业主朋友们:

  您好!20xx年春节即将来临。爆竹声中辞旧岁,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然而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为使广大业主度过一个快乐和谐、安全的新春佳节,碧桂园豪园物业温馨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小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为了节日安全和社区和谐,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届时碧桂园豪园物业将加大苑区巡视,劝阻、制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2、请您以公共利益为重,切勿在家中或楼道等公共区域放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免造成火灾隐患和不必要的损失。

  外出燃放须知

  1、燃放时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当在室外燃放。

  2、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头脑清醒,酒后特别是醉酒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应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上。点燃后,燃放者应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出现异常情况时,请不要马上靠近产品,至少要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4、远离法规规定的禁放区域,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加油站、变电站、高压线、燃气调压站和草场、山林附近等;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粮囤、柴垛等场所。

  5、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6、加强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时请务必看护好自家小孩。

  7、请不要超量购买烟花爆竹,烟花爆竹请小心保管存放,请不要靠近火源,不要在太阳下暴晒。

  最后,恭祝广大业主朋友们:新年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xxx

  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3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xx〕3号)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xx年在三亚中心区域内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北至G98绕城高速,南至大海,西至崖州区G98高速公路、海南西环高铁和海南西环线铁路组成的闭合人口密集区域(崖州中心区域)及崖州湾科技城区域,东至海棠区椰林路(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详见下图)。

  二、禁止燃放时间:20xx年1月20日(除夕前一天)至20xx年2月6日(元宵节后一天),共18天。

  三、禁止燃放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四、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禁放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xx年1月2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4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做好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山林等区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生活品质、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落实、媒体造势、公众参与”的工作要求,坚持广泛、深入、持久宣传,动员全市人民自觉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落实乡镇(街道)属地包干机制,职能部门行业监管、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防范管理机制,以及依法查处、惩戒曝光的执法查处机制,优化城市管理,打造更宜居、更美丽的城市环境。

  二、禁止范围

  (一)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山林(包括墓地)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军事设施所在地;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教学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三、部门职责

  市府办:负责禁售、禁燃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协调解决禁售、禁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党员、干部非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市委组织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牵头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社会组织、团体,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自觉遵守禁售、禁燃规定;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广大群众在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巡查、教育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法律法规、通知通告、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以及反面典型的曝光;协调新闻媒体强化重要时间节点禁售、禁燃的滚动宣传。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禁止燃放的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教学场所禁止燃放的监管;负责向学生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学生不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动员学生向家长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将巡查非法销售、劝阻非法燃放行为纳入派出所及巡特警等警种日常巡查执勤内容,加强对禁燃区域的巡查;负责民爆物品储存单位禁止燃放的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敬老院、殡仪馆和公墓禁止燃放的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宣传、群众举报奖励等禁燃工作经费的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内建筑工地禁止燃放的监管;负责燃气储存单位禁止燃放的监管;会同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将禁燃烟花爆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禁燃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非法燃放行为的劝阻、举报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无资质的单位、车辆、人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监督运输企业严格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乘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负责汽车站禁止燃放的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山林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将山林禁燃烟花爆竹纳入森林防火的重要工作内容,组织、监督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将山林禁燃烟花爆竹与森林防火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依法查处在山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山林等禁燃区域内饭店等场所的监管;建立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内餐饮从业单位宴席承接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城管等部门,跟进宴席举办期间的现场监管、现场执法。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山林等禁燃区域内景区景点、宾馆等场所及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禁止燃放的监管,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城管等部门。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禁止燃放的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发现、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禁止燃放的监管。

  市城管局:负责将发现非法销售、劝阻非法燃放行为纳入日常巡查执勤工作职责;会同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各单位“门前三包”并签订责任书;依法查处违反“门前三包”的违法行为;结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做好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书面告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停止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烟花爆竹销售的许可,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加油站点禁止燃放的监管;监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办公地点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得向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行政区域内销售、配送烟花爆竹;监督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周边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点落实问询制度,防止和减少烟花爆竹流入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负责禁燃区域重要时间节点空气质量的监测。

  市供电公司:负责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的监管。

  电信、移动、联通建德分公司:负责自动监测并向进入新安江、更楼、洋溪街道的非本市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在各重要时间节点向全市所有手机用户发送一条以上的\'短信,宣传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新安江街道、更楼街道、洋溪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辖要求,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宣传动员、防范管理;将山林禁燃烟花爆竹纳入森林防火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将山林地区禁燃烟花爆竹与森林防火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组织街道、社区(村)干部开展好日常、重要时间节点(除夕、正月初一、初八、元宵、清明、农历七月半、冬至等)禁燃烟花爆竹的巡查、劝阻工作;会同城管部门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辖区各单位“门前三包”并签订责任书;监督、指导各社区(村)、各单位制定落实各项禁燃工作制度和措施;依托社区(村)、小区等基层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以小区、自然村为单位组织劝阻违法燃放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禁燃宣传教育、巡查劝阻活动;监督各物业小区做好禁燃宣传教育、日常管理、非法燃放行为的劝阻和举报工作;协调辖区派出所、城管中队、应急管理局危化矿山安全科、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等执法力量加强对违法销售、燃放行为的查处。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禁燃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防范管理等工作;将山林禁燃烟花爆竹纳入森林防火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将山林地区禁燃烟花爆竹与森林防火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监督、指导各村(社区)、禁燃区域内各单位制定落实各项禁燃工作制度和措施;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开展好日常、重要时间节点(除夕、正月初一、初八、元宵、清明、农历七月半、冬至等)禁燃烟花爆竹的巡查、劝阻工作;协调辖区派出所、城管中队、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等执法力量加强对违法燃放行为的查处。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重点单位禁止燃放的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教育抓引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知晓禁售、禁燃有关规定,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烟花爆竹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宣传部门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加大对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教育广大市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规定,在全市形成自觉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

  (二)分工协作配合抓防范。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负责属地包干,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监督、指导本辖区、本行业各单位制定落实禁燃工作制度和措施,逐一与各村(居)、物业小区、单位签订禁止燃放责任书。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防范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依法查处抓惩戒。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域的执法、检查、监督、巡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公安、城管部门要充分利用110报警服务台、数字城管平台,建立完善违法燃放行为和线索及时互相通报机制、联动处警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对燃放行为主体依法查处,城管部门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依法查处,形成合力。相关执法部门接到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不得推诿,应一律受理后再移送或通报其他执法部门查处;接受移送或通报的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依法组织查处。

  (四)跟进监督考核抓实效。将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开展情况、成效纳入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平安建德考核,以确保禁售、禁燃工作宣传动员到位、防范管理到位、执法查处到位。

  (五)全市党员干部带头禁燃。(详见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全市党员干部带头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六)加强工作情况反馈。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及重要时间节点(除夕至正月十五、清明、农历七月半、冬至,下同)结束后的三日内将《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矿山安全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党政网邮箱)。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等执法部门要对查处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逐一登记,在每月25日前及重要时间节点结束后的三日内将《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登记表》分别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矿山安全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党政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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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5

  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春节期间在本市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普陀山镇;

  (三)医院、学校周边50米内;

  (四)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周边50米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

  (六)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周边150米内;

  (七)广电、通讯、电力设施基地及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周边100米内;

  (八)山林地区。

  二、限制燃放区域

  (一)定海区:西起西山东侧山脚,东至黄猫山水库大坝下,北起329国道,南至沿港路以南沿海岸线范围内。

  (二)新城建成区:东起绿岛路,西至高云路,北起新城大道,南至海景道范围内。

  (三)普陀区:沈家门北起海天大道,南至沿海岸线,西起天吴隧道,东至半升洞沿海岸线范围内;东港北起武岭隧道—东港幼儿园,南至东港沿海岸线,西起天吴隧道—朱家尖大桥东港西段,东至东港沿海岸线范围内。

  三、限制燃放时间要求

  (一)每年农历除夕、初一和十五,三天允许24小时燃放。农历初二至十四期间,在限放区域内,每天6时—22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在环境空气严重污染,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发布大气重污染Ⅱ级及以上预警的情况下,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安全管理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由原批发单位负责回收。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未经许可的任何场所和地点设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五、法律职责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xx〕126号)规定的职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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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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