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代会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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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代会制度内容精选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_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教代会制度内容精选篇2
一、我国教代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坚持“人民至上、教育为先”的理念,全面履行其职责,为实现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我国教代会具体职责如下:
1.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2. 支持校长行使职权;
3. 监督学校行政领导;
4. 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我国教代会行使重要职权主要包括:
1. 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定期举行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的各类事宜。
3. 着重听取教师的建议和意见,建立健全公正、公开、公平的评价机制。
4. 对教职工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进行保障。
四、我国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包括: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我国教代会召开的基本程序包括:
2. 规定代表的构成标准;
4. 制定代表产生办法;
8. 验收并公布会议决议;
六、我国教代会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包括工会主席、大会主任、秘书长等职位。
学校教代会制度内容精选篇3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由广大教职工组成的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教代会应积极履行各项职能,坚决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的关系。
二、教代会要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和四项基本原则办事。决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重要决议,还应该征求其他代表的意见,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才能生效。
三、教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涉及教职工的重大决策;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反映;监督学校的领导,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核评估。
四、教代会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两年举行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如有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只需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即可。
五、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正式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个部门或组的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如代表因故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由相应的部门或组的教工替补代表。
六、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如果遇到重大事项,可通过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大会主席团集体研究决定。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通常由筹备小组邀请各方代表提名,并经过中共党组织批准。在大会前的一段时间内,大会主席团还要提交提案给各代表团审议。
八、教代会主要负责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九、教代会有权依法对学校各级领导进行监督,同时,也会通过听取、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来帮助改进学校的管理和服务。
十、教代会对于校长的领导方式持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同时也应该尊重和支持校长的行政权力,确保校长能够充分行使其职责。
十一、教代会聘请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则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总的来说,教代会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
学校教代会制度内容精选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湖南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我校制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为指导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7)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二十七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三十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4)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5)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制度内容精选篇5
为了完成以下述理由,必须提交病假以及未尽职人员在岗,必须向教导处长照上述情况扣减假一天以上的程序同上一级补假(2
外,另其他原因不到假期满五天到校医疗机构陪同病假,由个人伤病假须经过审批者,每周请假前去医院就医期间,也一定金额度定级有误事假。
学校教代会制度内容精选篇6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学校教代会制度内容精选篇7
第二条 我们是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的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所以制定了本章程。
第三条 教师代表大会是我们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我们每一位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团结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同时,我们也欢迎各位代表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权利主要有:一是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三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四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生活。
第六条 我们倡导每个教职工都应该参与到我们的工作中来,特别是担任主要职务的教师。他们应该成为我们的核心力量,发挥他们的智慧和能力,为我们的学校做出贡献。
第七条 教师代表的选举应当采取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必须保证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我们可以设立选举委员,让他们帮助我们选出优秀的教师代表。
第八条 教师代表每三年应更换一次,可以连任。所有的教师代表都应当服从学校的安排,尽职尽责。
第九条 教师代表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条 如果有需要,我们还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一条 教师代表应该认真履行他们的职责,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为学校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教师代表的选举要遵守一定的规则,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投票权。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够表达出他们的想法和意愿。
第十三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选举应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扰选举的进程。
第十四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会议应该定期召开,且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如果出现重要的事情,可以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会议是讨论问题的重要场所,其决议必须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教师代表大会在做出决议时,必须尊重每个人的观点和意见,不能强迫任何人接受自己认为正确的决定。
第十七条 教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他们是教师们的管理者,负责指导和协调教师的工作。
总的来说,教师代表大会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平台,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推动学校的进步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