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为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员、维护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等,都应了解并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对于设备操作员的培训,也要注重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的培养。
最后,还需要定期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此外,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这些都是保障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希望各相关方能够认真对待,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篇1
一、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都是为了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工具。但是,它们的分类则有所不同。对于那些关系到生命安全和设备严重破坏的联锁系统,例如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应该划归为A类;而对于那些只涉及到正常运行而无需他人干涉的设备联锁,如部分简单的阀门或者电器,应当划归为B类。
二、更改联锁制度(如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或解除、恢复、取消这些措施时,需要提前向车间提出申请,并由申请方提交审批单。只有当A类和B类联锁生产的管理部门都同意这项变更后,流程才会继续下去。审批单上的信息应详细说明变化的原因、实施方法以及预防措施。
三、对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都需要填写《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以确保所有相关的操作都被清晰地记录下来。此外,任何可能影响联锁保护系统正常工作的改动都应该预先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
四、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完成后,应对其联锁回路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出确认。这不仅包括整个系统的逻辑,还包括每一个单独部件的功能。这一过程一般需要由专业技术团队共同参与,一旦确认,应在联锁保护系统确认单上详细记录并签名。
五、联锁保护系统所使用的器件、运算单元等元件在使用前,通常需要进行检修、校准和标定。新的原件、仪表和设备需要经过检验和标定才能投入系统。尽管如此,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仍然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为了防止误操作,无论是在解除还是恢复联锁回路的操作中,都需要有两人同时操作。操作过程中,要随时关注与此工艺操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以确保两人之间的沟通畅通无阻。操作完毕后,需要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录并签字确认。
七、如果决定新增联锁保护系统,那么除了图纸和资料外,还需要确保所有的相关操作都已经落实到位。
八、对于盘前开关和按钮的操作,需要由操作工来完成;而盘后开关和按钮的操作,则需要由仪表人员来进行。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混淆操作者,确保所有的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篇2
控制系统主要包括DCS(直接控制系统)、PLC可编程控制器、闭路控制计算机系统、汽车装车站、自动控制技术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这里需要的是将所有要求的关键词都保留下来,同时确保文章的内在逻辑清晰,表达方式一致。
“控制系统”在文中被重新描述为“DCS控制系统”、“PLC可编程控制器”、“闭路控制计算机系统”和“汽车装车站”。这样就能保持文章的基本架构和句子连贯性。
一、强化对各子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点检,实行区域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制缺陷报告,并迅速采取行动解决。
二、实施周检制度,对系统中的问题及时定位并解决问题。检修人员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准备,并负责备用设备的储备。
三、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重设备保养和清洁,禁止未经授权的操作。监控人员必须穿着专业服装,不穿拖鞋、戴首饰和不必要的电子产品。
四、计算机由专人操作,不得互相借用或更改,操作人员和其他非技术人员不得更换硬件或操作系统。禁止网络上的不良行为,如下载可疑文件、使用伪冒软件等。
五、工艺参数、联锁设定值的变更必须由相关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现场审查和工艺工程师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完成后,监控人员要详细记录操作步骤。
六、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能进入控制室,控制室人员须穿着整齐的工作服。进入控制室的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体携带的静电。
七、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室内吃东西,各类电器设备(如机柜、风扇、空调等)使用时也需谨慎。电箱下不应堆砌杂物。
八、控制室内应保持清洁整洁,配置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其他临时性设施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九、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关键——DCS系统,采用专用的UPS电源供电,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此外,室内的维修、吸尘、空气净化等用电均需严格把控。
十、未经授权,任何人员都不能擅自运行与生产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和其他非电脑维护人员也不得擅自离开监控系统。
十一、监控电脑是我们公司的核心,出现人为错误导致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责相关责任人。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第四条 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第五条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第八条 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第三章 叉车使用第十一条 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第十一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 2 份);(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第十二条 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第十五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六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第十七条 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第十八条 叉车作业人员 (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十九条 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第二十一条 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篇4
《关于高处作业的规定》
1、施工前,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没有得到落实时,严禁进行施工。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施工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投入使用。
3、悬挂高处作业的人员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疾病时,应立即调整工作岗位。
5、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穿着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
6、高处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体都必须及时撤除或加固。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和剩余的材料都应通过传递或系绳的方式进行搬运。
7、遇到六级及以上强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必须暂停露天悬空作业和攀登高处作业。
8、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损坏或随意移除。这些设施如果因为作业需要临时关闭或改变,必须事先获得项目经理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9、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存在缺陷或者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并进行修复或重新设置。一旦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就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0、进行登高作业时,要选择合适的梯子和踏步,避免攀爬阳台或者利用吊车车臂架等危险设备进行攀登。
11、进行施工现场中的吊装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确保使用的吊索具、钢丝绳、吊篮、吊笼等设备已经进行了安全检查,并符合相关标准。
12、进行建筑工地之间的交叉作业时,要注意避免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作业,低层作业位置必须远离屋顶的坠落范围。否则,必须设置防护层。
13、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前都应经过质量检验,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使用。
14、进行高空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开始作业。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篇5
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动力科备案。
第二条 经设备动力科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检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动力科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 施工安装,由设备动力科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报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员要与生产管理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设备动力科考核合格,上岗操作。
第八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 设备动力科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拆除、报废之前,设备动力科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设备动力科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拆除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后,交付供应部办理,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废、拆除。
第十四条 报废、拆除旧设备由生产管理部、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分工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设备事故,设备主管、生产管理部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设备主管、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生产管理部经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由维修部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生产管理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第二十一条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部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